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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21章 陈之安的另一个目的 (1/4)
陈之安等的就是这个机会。
他缓缓站起身,目光平静的扫过法庭:“审判长,既然被告方一再强调‘现实可行性’。
那么我请求法庭允许我提出一项更为现实也更为根本的问题。”
审判长略感意外,但仍点头:“原告请讲。”
陈之安从文件袋中取出一个老旧的牛皮纸信封,小心翼翼的从中抽出一张已经泛黄但保存完好的证书。
他将证书正面朝向法庭,声音清晰而坚定:“这是1953年由东城区人民政府颁发的《土地所有权证》。
证明位于现红星罐头厂厂区面积约二十亩的土地,其所有权人为陈长青,也就是我的爷爷,现在归我继承所有。”
法庭内瞬间安静下来,连记者停笔的声音都清晰可闻。
罐头厂代表脸色大变,急切的与法律顾问交头接耳。
审判长明显一愣:“原告,这项证据为何此前未提交?”
“因为这不是股权纠纷的证据,而是土地权属的证据。”
陈之安平静的回答,“在今天之前,我一直希望罐头厂能够正视历史合同,主动解决股权和定息问题。
但现在看来,被告方似乎更愿意讨论‘现实可行性’。”
陈之安转向被告席:“那么,我们就来谈谈最现实的问题——土地。”
“根据1956年的合营合同,我父亲以厂房、设备、技术和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入股,占合营厂50%的股份。
请注意,合同明确写的是‘土地使用权入股’,而非‘土地所有权转让’。”
陈之安举起手中的土地证:“土地所有权,一直是我爷爷的,现在归我所有。
在过去二十多年里,这块土地被无偿使用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,土地所有权是受保护的。”
被告代理人急忙起身:“反对!原告这是在混淆概念!土地早已随企业国有化而……”
“请被告方提供土地国有化的法律文件或征收手续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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